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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处理程序和工伤待遇项目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656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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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职工和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知道该怎么办,从而造成错过工伤鉴定时间或与职业发生劳动纠纷,那么职工工伤处理程序是什么呢?工伤待遇项目又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职工工伤处理程序和工伤待遇项目”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工伤处理程序和工伤待遇项目

一、工伤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将事故上报。

(二)单位需要给职工安排工伤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职工是以下原因受到伤害的不被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依据《行政诉讼法》用人单位有权就鉴定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

(四)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2、康复费

3、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

5、护理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伤残辅助器具费

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简单来说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鉴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如有疑问,请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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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直属亲属是指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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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假直属亲属是指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丧假的直系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已经结婚的劳动者当岳父、岳母或者公公婆婆去世的,也是可以将他们列入丧假的直系亲属范围。 用人单位对丧假的直系亲属的范围有解释权,可以由单位自主认定范围,实际情况中丧假的直系亲属范围大于父母、配偶和子女的范围,可能会包括祖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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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设定的最高员工人数限制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所设定的最高员工人数限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所设定的最高员工人数限制 问答环节:关于贵公司员工数量是否设有上限之问题,实则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五十名;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资格没有具体数目限制,但必须具备最少两名以及最多两百名发起人,且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居所。 求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应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有权选举或任命管理人员等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亦表述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超过五十名的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特别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至少要有两名及至多200名的发起人,且该等发起人中必不可少地要有半数以上者在我国境内拥有居所。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哺乳期结束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哺乳期结束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合法。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在保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依然选择不续签的,其他情况下不续签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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