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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的特权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0 3241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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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女生理构造差异,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有特殊的保护。但是很多女职工都不了解自己有哪些劳动方面的权利,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权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权

劳动法中的规定:

华律网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的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女职工三期劳动待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对此还要其他法律问题或者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的合作律师会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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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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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那边没有跟我说是试用期上完了一个月才跟我说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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