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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7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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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关于调动工作组会所发生的一些人事责任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履职工作发生上述的一些事项。除此之外,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也是可以进行仲裁的。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2、法律依据: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2)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2、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有限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这种范围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有一些是不予授予的范围,也被明确的划分出来,比如说正在接受审查,但是还没有结案的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属于人事仲裁受理范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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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
引用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特邀律师:
肖直清律师 四川成都

肖直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了众多民事案件工作至今已有三位数以上,有着丰富的民事案件经验,律师执业后也善于多角度、全方位思考案件,从案件本身出发,灵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个案特性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诉讼思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秉持“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是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竭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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