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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8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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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情况都很普遍,很多农民工辛苦付出得不到任何的回报,也为了拿回工资而付出了很多,为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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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规定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定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规定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规定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规定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规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规定本办法自1日起施行。

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如上,该办法出台之后能否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还需要时间来验证,但至少可以更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公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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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认定工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在我国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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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与合同的详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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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司章程与合同的详细区别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公司章程与合同的详细区别 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下公司章程与合同二者间的差异之处,其体现如下:从根本上而言,公司章程所涉及调节的范畴涵盖了全体公司员工的出勤状况; 而反观合同则主要针对个别员工以及我们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进行调节。 其次,参照公司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公司章程乃是由我们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旨在规范我们公司的名称、办公地址、经营领域及其内部管理机制等重要事宜的基本性文件; 而合同则特指在民事主题间形成、修改或终止某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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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员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再申请工伤认定,判定为工伤。 只要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竞业限制最久不超过多久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竞业限制最久不超过多久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竞业限制最久不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离职证明什么时候能拿到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离职证明什么时候能拿到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离职证明,应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拿到。 用人单位需要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而员工需要完成工作的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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