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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5 2365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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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也增加了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征地拆迁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作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大问题,征地拆迁与补偿问题值得重视。那么,在征地拆迁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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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在征地拆迁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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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
[4]《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5]《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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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改造房屋该如何算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景德镇改造房屋该如何算补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公平市场价值。 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2、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商业或生产目的,并因此次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经营情况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补偿项目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仔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并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法律维权。

基本农田受损情况的处理措施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基本农田受损情况的处理措施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基本农田受损情况的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农田则被视为优质且产量高的耕地部分。 任何非法占用、交易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此类农田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的处罚力度。 当基本农田遭受损害时,应对违法者施加责令纠正或者整治的法律压力,要求恢复原来的种植条件, 同时处以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用的1倍至2倍的罚款; 若构成犯罪,则根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基本农田实质上仍属耕地范畴,且是优质高产的耕地部分。 为此,依据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之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一)未经审批或采用欺诈手段获取审批而非法占有基本农田的; (二)超出审批限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擅自发放审批许可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进行非法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 在这其中,第33条还规定,如有违反本条例的情形,即占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厂房、房产住所、墓地、开采砂石、开采矿物质、挖掘土壤、堆积固态废物或从事其他活动侵害到基本农田,导致种植条件受损的,需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亲自执行责令纠正或者整治,恢复原有的种植条件。 这样的处罚包括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用的1倍至2倍的罚款; 倘若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将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来牟利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且还需要承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值总额5%至20%的罚金; 如果情节极为恶劣,还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值总额5%至20%的罚金的严厉处罚。 同时,《刑法》第231条也特别规定,对于那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团体,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对其处以远高于罚金的罚金; 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纠纷应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予以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征收如何算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十堰征收如何算补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铜仁拆迁该怎么样计算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铜仁拆迁该怎么样计算补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价值补偿:这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后的货币补偿。 这部分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1 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设备迁移费等,这些费用也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 2 临时安置补偿:对于因拆迁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况,拆迁方应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弥补被拆迁人的临时居住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拆迁导致了被拆迁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拆迁方应对此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他相关补助和奖励:这可能包括提前签约的奖励、过渡期的生活补助等,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应由当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来决定。 在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方直接将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让他们自行购房。 而产权调换则是拆迁方用新的建筑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旧房进行交换。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来确定。 因此,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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