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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

江苏-苏州 2011-04-11 16:08 劳动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 本人10年7月在苏州一家外企(日企)公司工作至11年2月底,总经理与我商谈解除合同问题,经商谈我们达成一致3月开始我不去公司上班,但薪水照发,3月底解除合同,然后补偿一个月工资,而10号发下来的工资数目不对,打电话过去询问说3月薪水是按数目发放了,而补偿金他们是按上班8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半付给我的,说是劳动法这样规定的,我想咨询下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吗,如果劳动法没有这样规定我要总裁是否胜算更大呢

报告编号:NO.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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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你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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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分类如下: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扩展资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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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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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上个月工资计算。建议不要仲裁,意义不大,仅代表个人观点。

    回复于 2011.04.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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