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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11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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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看都不看内容就直接签订,认为只要签名就可以了,就是这样的态度决定了之后彼此产生纠纷或是自己比较吃亏。为此现在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仔细的看里面的内容。华律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民法典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内容不合理或是条款不清楚,自己无法理解条款的时候,最好是能够弄懂再签订或是请对方给自己好好解释下。对于签订合同包括的条款跟具体签订合同的要求,来华律网进行详细的咨询,本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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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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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常见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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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常见问题: 1、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应合法; 2、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和样板房; 3、正确理解认购书的性质; 4、对购房合同的每个条款仔细审核。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常见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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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 合同追认系指在契约主体资质尚存疑虑,然经具备权力者给予认可,即可瞬时及至全效的合约定制。 此类合约性质属于成效待定的支柱性合约,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该类合约的成效并非如同待定般模糊不清,而是确凿无疑的,在其得到拥有权力者认可之前,合约定制始终无效;而在获得认可之后,则立即启动时效,展现出其全效的地位。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纯因利益之立约,或与其实践年龄、智力发展水平、精神健康状况相契合的立约,均具有效益;其余之立约,若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能产生效益。 相对的人有权力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 若法定代理人未做任何表态,则视同其拒绝认可。 在合约定制被确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权限以发送通知之形式做出。

终止合同有什么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终止合同有什么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终止合同的方式有: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即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违约金合同法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约金合同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只要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要求对方付违约金,不管是否发生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 法律对此类购房合同为何会认定为无效做出了详细而严谨的解释,如下所述:房产和地产单独转让的情况下,不动产的完整权利在法律上已经失去;缺乏办理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以完成正式的产权确认;房产所有权的主体存在问题并涉及到相关纠纷;侵犯预先设定的优先购买权将会被视为非法行为;若是单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购房,那么这份合同也将是无效的;买卖过程中的任何欺骗行径或者明显偏颇于某一方的行为都被视作无效;以及涉及到非法转让的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该条款对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被认为是有效的,设定了明确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相称的民事实体能力; 其次,其表达的意图需要是真实且自愿的;最后,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道德风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当违规行为导致不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将是无效的,再次强调了法律的严谨与权威。 同样地,第一百五十四条指出,行为人和相对人在串谋的状态下,对他人的法定权益构成侵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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