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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摘要]对合同无效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文章试通过对古代民法典、近现代民法典和当代民法典上合同制度的客观历史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构造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代民法典的合同无效制度现状,并试图构建出一种完善的理论模式。
[关键词]合同无效意思自治客观对等主观诚信
一、合同无效制度的线性考查[1]
(一)古代民法典上的合同无效制度[2][3]
古代民法典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典为研究对象。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又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涉及合同领域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50多条,奉行严格的新式主义,订立合同必须由证人到场;有关买卖土地、房屋等主要财产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所谓的“泥板条约”,否则不生“诉权”,也就是我们现在谈的“因合同无效而不生救济问题”,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严格遵循“[形式违法]→[合同无效]”的单向思维路线。
古*马的《十二铜表法》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在盖*斯的《法学阶梯》中,……盖*斯说:这些债或者产生于物(res)(即通过物的转移,这是契约范畴中最初的实物债),或者产生于话语(verbis)(即像在要式口约中那样使用程式用语),或者产生于文字(literis)(即采用文书的形式),或者产生于合意(consensu)(即我们前面介绍的合意契约)。优士丁尼在他的《法学阶梯》中,除扩大了实物债的范围外,继续遵循盖*斯的分类,并且根据习惯把契约分为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契约和合意契约。”口头契约和文字契约属于要式契约,即当事人必须且只需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式(或口头或书面),契约才会在他们之间生效。以要式口约(stipulatio)为例。“在这种最早的程式中,未来的债权人文:”你答应向我支付500元,或者,给我你的马吗?(Spondesne……?)‘未来的债务人回答:“我答应(Spondeo)’。然而,要式口约的效力,同其他要式行为一样,产生于它的形式,而不是产生于该形式所无疑体现的协议。协议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足的。协议不是充足的,因而,如果形式出现缺陷(例如:债务人说”我承诺[promitto]“,而不是说”我答应[spondee]“),债务人不能抗辩说:尽管如此,已存在实质性的协议。”可见,对要式契约而言,合同效力的有无完全取决于订立形式的合法与否,只要形式合法,不问内容,不问当事人主观意思表示,合同当然生效,反之,合同当然无效。
非要式契约包括实物契约和合意(诺-诚)契约。实物契约有四种:消费借贷(mutuum),使用借贷(commodatum),寄托(depositum),质押(pignus)。它们的共同点是债不是产生于协议本身(虽然协议是重要的条件),而是产生于对有形物(rescorporalis)的交付。诺-诚契约有四种:买卖(emptiovenditio),租赁(locatioconductio),合伙(societas),委托(mandatum)。它们的共同点是:都产生于单纯的协议(nudoconsensu),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的形式或者任何的人体行为(例如像实物契约所要求的交付行为)。由此可见,对实物契约而言,正如萨*尼所言:“交付本身就是一项契约。”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取决于实物是否交付,而对于诺-诚契约而言,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取决于协议的达成。
一种形式(要式契约)、数种类型(八种非要式契约)构筑了前期罗马法契约体系的主干,但由于列举方法产生漏洞,罗马法上又出现了“以物换物(给付某物[债因]是为了对方给付另一物[标的]),以物换做(给付某物是为了对方做某事),以做换物(做某事是为了对方给付某物),以做换做(做某事是为了对方也为自己做某事)”形式的无名契约。无名契约是对“一种形式,数种类型”的突破,但它不意味着当事人自己可以任意创设契约类型,因而在合同生效标准问题上也不会出现创新。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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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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