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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钱财的方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1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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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的力度愈来愈大,各个媒体上介绍的私设“小金库”比较常用的途径和方式也很多,如违规收费、摊派设立“小金库”;截留、隐瞒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利用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重复支出提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出租、出让、处置资产所得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将取得利息收入设立“小金库”;工程结余款转入“小金库”;将一些赞助款、捐资款不入账在账外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等等,将这些介绍的方法运用到具体工作中,无疑会对查处清理“小金库”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现在笔者将从另外的角度,另辟新境,介绍、剖析一些不太常用的私设“小金库”的九种方法,或许不失为一招,见仁见智,现诚与大家共同剖析探讨。

一是借鸡下蛋法。一种情况是借用别的单位的账户,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的资金转入此账户,然后提出资金,设立“小金库”,这种手法较为简单。再有,就是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委托给有关联的单位,或者是利用行政上、业务上的垄断地位指定某些单位从事某项能够带来收益的业务。作为回报,这些单位往往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酬谢款给施恩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

二是瞒天过海法。主要是虚列应付款项或者部分应付款项,多发生在一些往来户较多的单位,真中有假,虚虚实实,伺机串通对方,甚至单位自己亲自出具虚假收据或者发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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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早有预谋法。先在账面上以看似合法的和较为完备的手续,将一些尚可使用的大宗资产有意识地提前报废处理,资产被冲出账外,以后再设法变现,设立“小金库”。

四是捞取回扣法。在一些自购商品和建设工程中,故意抬高购进商品的价格和数量或者建设合同的承包价格、单位造价,在账外和关联单位谈妥条件,达成默契,捞取回扣,设立“小金库”。

五是来回倒腾、浑水摸鱼法。在一些往来资金较多单位,单位往来户数也比较多,发生次数较为频繁,一些技术熟练的会计被授意利用其自身的技术,将一些资金在多个往来户(尤其要注意:其中一些账户很有可能是挂账多年)之间来回倒腾,频繁地调账,将水搅浑,乘乱从中取巧。既冲平了一些挂账户,又达到了提出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目的。这样的单位往往是会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都很熟练会计业务,操作方便。

六是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法。一种情况表现在设备购置品种、批次较多、规格相近,非专业人员又不易直接辨别这种情况下,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利用价差或者虚设套取现金。另外就是一些单位年年有相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善于做表面文章,通过对老项目搞“三新”,即部分更新、翻新、刷新,新瓶装旧酒,同时这些部门表面上都有完备的工程设计、预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偷梁换柱,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

七是以拨代支、以领(借)代报法。这种方法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单位较为少见,往往是发生在那些财务管理比较薄弱并且上级的监督平时很少“光顾”到的基层单位。也不管有无发票,手续合不合规,只要有“一把手”签字,钱发出去账上就做支出。这种情况下,在资金的使用上如果没有管理和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在账外乱列乱支的“小金库”。

八是金蝉脱壳法。在行政事业单位,多发生在财政管理体制转型时期或者频繁换会计、换领导的时候。如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乡财县管中心,各单位不再记账核算,实行报账制度。后来有些会计核算中心取消改由国库统一支付,一些单位又接着记账,有时一年内的账目被记成“几截”,账目不完全衔接。也有一些单位,频繁变动会计人员,有时几个会计同时记账,互有交叉,也造成一些单位的账目上下不衔接,科目结转不完整,特别是债权债务的项目。再加上一些新任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往往重打鼓另开张,撇开以前,各做各的账,这就形成有些单位借机设立账外资产,甚至“小金库”的现象。在企业单位,也往往在改组、改制、重组、更名的过程中,借机甩掉包袱,有意通过一些资产评估机构,人为操纵,压低优良资产,甚至在账面将许多往来账目予以核销,以后再收回资金时,便不入单位新账,另设账目进行核算,形成“小金库”。

九是自制、自购收据敛取法。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管理的下属单位较多、“婆婆”意识比较浓的部门,往往就是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向下属收取各种资金,多用自制或者自购的普通收据代替正式的发票、收据(有时连个白条也没有),以此手段敛取资金,然后将敛取的资金设立“小金库”,进行账外开支。(涂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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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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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情况

买到房屋是凶宅能否解除合同,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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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买到房屋是凶宅能否解除合同 买到凶宅买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约,可以要求退房。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 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风捉影的“鬼屋”之说,或曾发生因溺亡、触电、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凶宅”。 那些完全凭主观臆断就以“凶宅”诉诸法院的,像认为住进后常做噩梦、家人生意倒闭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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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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