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订立 > 格式合同 > 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款等问题

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款等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1 3131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款等问题(作者:张*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一、基本案情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美国某知名电子器件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负责在中国区域内代销电子元器件。**公司的库房每天对外发货量约100件次。2008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北京某知名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向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电器公司”)送出一批价值30万元的电子元器件。当日,快递公司业务员出示托运单并附带运输协议:发货人为**公司,收货人电器公司,送货人为快递公司,货物名称为B型电子元器件及半导体二极管共计300件(附明细单),运费3000元人民币。运输协议中记载:在承运期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送货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一般按照运费的8到15倍赔偿;发货人作保价运输的,按照灭失或毁损货物价值的90%赔偿。2008年5月26日,快递公司称该批货物丢失但只同意赔偿5000元,双方交涉无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快递公司辩称:送货单及运输协议已经明确记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快递公司已经向**公司支付了最高限额5000元的赔偿金,理应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向**公司赔偿全部货款30万元。快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货款定价缺乏依据。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公司出具了美国电子器件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发票、该批货物的规格、成本价格等资料以及**电器公司出具的同类产品价格目录。2008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律师评论1、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备下列特征:一方预先提供并未经与对方协商,具有不变性;高效率,节省订约成本;承诺方的被动接受性;要约广泛持续并具备合同的细节。未经明确提示,免责格式条款对相对方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快递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故其“免责条款”不生效。2、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法定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未经充分说明的限制己方责任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来解释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依非格式条款解释。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及保价赔偿条款无效。3、限额赔偿不适用于公路运输。本案中,赔偿限额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在铁路运输和海运过程中,有关于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在公路运输中,应当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312条)处理。4、库房发货时对送货收件人员身份的核实。一般情况,收件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带有公司印章的送货单据或运输协议。如果收件人员没有出示该等材料,那么,建议库房人员通过电话核实。另外,通过细节观察收件人员是必要的:询问送达地址、快递公司的办公地址、送货方式及期限等。5、签署送货单据及运输协议时的审慎性。仔细阅读送货单据及协议,发现格式条款时充分询问,决定不公平时及时提出质疑,要求删除或者更改相关条款。填写送货方式及送货期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时一定要仔细。最重要的一点,注意收件人员的签字和日期:切忌允许收件人员签一个字代替其姓名;收件日期不能允许空白。6、明确所送货物价值并要求收件人员确认赔偿额。一般地,货物灭失或毁损后,确定货物价值及赔偿方式是依据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确定;仍无法确定则依据货物送达地的市场价格。可见,收件人员对货物价值的确定应当作为确定货物价值的第一顺位的依据。7、确定货物价值的辅助证据收集。本案中,**电器公司的票据、成本价格说明及规格说明、**电器公司的价格目录均可以成为确定价格的辅助证据,实际上,收件人员在送货单及货物明细单上的签字就已经足以确定该批货物的价值----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的主要依据,虽然二审法官也审查了前述辅助证据材料,但作用仅仅在于佐证而非直接证据。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
  • 如何签订家居装修合同

    2024-04-1632294 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拥有一个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成为了大家共同的追求,家居装修也随之悄然兴起。可是,你又是否清楚房屋装修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又该如何签订装修合同呢?一、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在家居装修过程中

  • 合同订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7763 人,获好评率 100%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 什么是格式合同?

    2024-02-21108268 人看过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下面,华律网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 规制格式条款要注意什么

    2024-01-15365 人看过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制定好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里,另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迫接受一些自己并不真意接受的条款,甚至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受到严重不公对待的情况。因此,了解格式合同风险显得十分必要。规制格式条款要注意什么?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2024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01-15102 人看过

    签订合同前,一般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内容。而有些合同是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修改,那么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如何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2024-01-1411823 人看过

    我们都听说过格式合同,很多交易行为都会有相应的标准的格式合同的存在,对于一些商业性的格式合同比如房产交易合同等等,这样的格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 签订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不同的格式合同提供者有不同的格式合同条款。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 书写粮油购销合同范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方与需方基本信息、产品型号、供货时间、供货方式、质量要求、结算时间、结算方式、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关于粮油购销合同范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承揽合同的附随注意义务主要包括: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即承揽人和定作人,需要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识别格式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满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统一格式等条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无效。关于辨别格式合同条款的关键指标是什么?技巧大揭秘?华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内容。希望大家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帮助到大家。辨别格式合同条款的关键指标是什么?技巧大揭秘?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识...

  • 小便利店转让合同需要写明:转让方(甲方)其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其个人基本信息。然后写明,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即写转让的具体事宜,注意写明转让费。最后签字写日期。关于小便利店的转让合同怎么签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合同和概括委托合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合同和共同委托合同。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合同和转委托合同。关于委托合同可分为哪几类的问题,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合同有效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合同有效吗 合同不一定有效,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人知情后,如果表示同意、追认甚至默认的,则合同有效; 本人明确表示不追认、不同意,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是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有授权的他人签订的,事后对合同也不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签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订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旅游合同违约要怎样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旅游合同违约要怎样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纪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纪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的意思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按照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