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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过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5 322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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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许可证过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判断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没有违反该条规定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并且只有在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二、相关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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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开发商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即支付了90%的购房款35万元。后李某得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李某认为开发商在预售许可证过期后无权预售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

开发商辩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并没有隐瞒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另外《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2003年12月1日以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明有效期限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而且预售期限可以延长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的四个月。该条规定是有溯及力的。因此其不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已经实际取得了关于本案所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了该商品房的全部预售条件,过了预售许可期限发生的预售行为,并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不具备预售条件。规定或取消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问题以及是否办理延期手续,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超过商品房预售期限并不能证明开发商失去了预售资格,也不能证明预售行为不合法,这与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同性质的行为。鉴于李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得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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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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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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