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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本市的一位普通市民,在外出的时候习惯采取乘坐出租车的方式。前段时间,本市降下一场大雪,虽然融雪工作非常及时,但部分区域的交通还是难免受到一些影响。就在雪后的一天,小李外出办事时,拦下一辆出租车。不过,当时司机刘某表示,自己已经开了一夜的车,正准备交班,并以此为由不愿意搭载小李。
但是,由于当时打车比较困难,小李的事情又很紧急,所以小李央求刘某送自己一程,并同意可以多付车费。刘某虽表示同意,但依然说因雪天路滑,如出现意外事故,他本人将概不负责。结果,在行车过程中,车辆不慎撞上人行道,导致小李受伤,并为此花费了8000余元治疗费。事后,小李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但是刘某却表示,自己与小李有约在先,对事故概不负责。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小李与刘某之间所达成的免责条款为:如果出现交通意外,刘某概不负责。也就是说,该条款对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刘某给小李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了免责,符合免责条款无效的第一种情况。可以认定,该免责条款违背了法律规定,不能起到免责的作用。同时,该免责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最基本的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综上所述,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虽然免责条款属无效,但由于免责条款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它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原运输合同仍然有效,刘某应当尽到将乘客小李安全送达的义务。但是,刘某却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小李依照侵权要求刘某承担自己的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应无条件承担对小李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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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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