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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租赁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然而非专业人士却很难分清。这样的困扰在现实中的确带给了大家很多不便,在相关的交易中会有很多潜在风险。那么普通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怎么区别? 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怎么区别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出租人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
而一般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其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 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2租赁目的不同
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3合同当事人不同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一般经营性租赁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4出租人资格要求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一般经营性租赁中对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5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6 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一般经营性租赁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融资租赁的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三种选择(退还、续租、留购),出租人要承担设备的余值风险。而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出租租赁物。
7租赁期限不同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承租人可以在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的租期内,可长期占有使用设备。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
8 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一般经营性租赁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而一般经营性租赁中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没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的利益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而一般经营性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部分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0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以上几点就是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区别。对于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概念,在实际中可能当事人可能会很难界定,进而会产生一些问题与潜在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必要时要寻找专业人士,委托他们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华律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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