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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子倒塌承租人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2 121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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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时候一些承租人并没有对它的质量安全做个调查,结果在入住期间遇到了房屋倒塌的情况。一旦房屋倒塌肯定是不能继续居住,甚至可能伤害到承租人。那么,租赁的房子倒塌承租人怎么办?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租赁的房子倒塌承租人怎么处理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可见,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在这一事件中,出租人曹某以手头没钱为由,拒绝修缮该房屋,并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房屋应该修缮而出租人曹某故意不修缮的,那么一旦导致房屋倒塌伤人等情况,责任应由曹某承担。而实际上,正是由于房屋的倒塌方才造成了您受伤的后果,对此,出租人曹某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您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责任如何赔偿承租人

1、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甲方乙方分别是什么人?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2、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含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3、已经签订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4、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的房子倒塌承租人怎么处理?如自己租赁的房屋发生了安全意外,承租人有受伤或财物损失等等,记得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帮助自己去维权。租赁的房子倒塌承租人不懂得如何继续处理,在这时候你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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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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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常见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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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常见问题: 1、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应合法; 2、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和样板房; 3、正确理解认购书的性质; 4、对购房合同的每个条款仔细审核。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常见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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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追认的法律定义 合同追认系指在契约主体资质尚存疑虑,然经具备权力者给予认可,即可瞬时及至全效的合约定制。 此类合约性质属于成效待定的支柱性合约,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该类合约的成效并非如同待定般模糊不清,而是确凿无疑的,在其得到拥有权力者认可之前,合约定制始终无效;而在获得认可之后,则立即启动时效,展现出其全效的地位。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纯因利益之立约,或与其实践年龄、智力发展水平、精神健康状况相契合的立约,均具有效益;其余之立约,若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能产生效益。 相对的人有权力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 若法定代理人未做任何表态,则视同其拒绝认可。 在合约定制被确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权限以发送通知之形式做出。

终止合同有什么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终止合同有什么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终止合同的方式有: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即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违约金合同法

法律顾问律师51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约金合同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只要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要求对方付违约金,不管是否发生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

法律顾问律师59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 法律对此类购房合同为何会认定为无效做出了详细而严谨的解释,如下所述:房产和地产单独转让的情况下,不动产的完整权利在法律上已经失去;缺乏办理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以完成正式的产权确认;房产所有权的主体存在问题并涉及到相关纠纷;侵犯预先设定的优先购买权将会被视为非法行为;若是单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购房,那么这份合同也将是无效的;买卖过程中的任何欺骗行径或者明显偏颇于某一方的行为都被视作无效;以及涉及到非法转让的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该条款对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被认为是有效的,设定了明确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相称的民事实体能力; 其次,其表达的意图需要是真实且自愿的;最后,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道德风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当违规行为导致不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将是无效的,再次强调了法律的严谨与权威。 同样地,第一百五十四条指出,行为人和相对人在串谋的状态下,对他人的法定权益构成侵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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