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案情]
1989年9月1日,原告欧阳某与福建省邵武市某村委会签订荒山造林合同。合同约定,村委将本村位于肖家戈猪头山至肖井坑荒山承包给欧阳某造林,本山场承包25年,到主伐时按4:6分成,村委得4成,欧阳某得6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造林。1990年初,被告陈某(时任村委主任)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待村委委员黄某以本村委会的名义重新起草一份荒山造林合同,将4:6分成改为2:8分成,村委会得2成,承包方得8成。甲方村委会代表由黄某签名,承包方签名欧阳某,合同落款时间仍为1989年9月1日。事后,陈某在承包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1992年11月4日,被告陈某携带着原告欧阳某的私章同代表村委会的王某(时任村委副主任)一起到邵武市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内进行公证。公证员在欧阳某未到场、亦无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仍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欧阳某在1996年前收到该公证合同复印件后,未提出异议。2001年4月,欧阳某向镇纪检会举报了陈某以权谋私的行为。2002年7月31日,镇纪检会经调查后,起草一份“造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肖家戈山场,1989年9月1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承包给欧阳某进行造林,分成比例按4:6分成,中止原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公证合同)。欧阳某看过无异议,就在承包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事后,镇纪检会工作人员也叫陈某在承包方处签名。欧阳某得知情况后,认为签协议时以为承包方只有自己一个人,现承包方人数增加,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确认其6成的收益。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与欧阳某于1989年9月1日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本案第一份合同,是村委会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将肖家戈山场发包给欧阳某造林,签订合同的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的第二份合同即《荒山造林承包合同》,是被告陈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代黄某以村委会的名义重新与欧阳某签订的,该合同一是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方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本案的第三份合同即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系陈某与王某到邵武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中并在格式合同书中加上了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以及在格式合同书当事人条款的乙方及其乙方的落款处签上了陈某的名字,尔后进行公证而形成,该合同一是申请公证时欧阳某未到场且无欧阳某书面授权委托,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二是合同约定以公证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条件不成就,合同也即不生效;三是合同的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四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发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的第四份合同即镇纪检会于2002年7月31日起草的《造林协议》,协议内容未经当事人协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中体现的承包方只是欧阳某一人,协议签字时又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当事人分别签字,造成欧阳某认为承包方只有自己一个人的重大误解。原告欧阳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2、撤销欧阳某、陈某与某村委会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的《造林协议》。3、欧阳某、陈某、某村委会订立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第二份合同、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即第三份合同无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签了以租代征的协议无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工程可以修复且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
无效合同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拿到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无效合同是不是可以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希望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一、无效合同是不是可以拿到工程款无效合同施工...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小编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以下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关于工程合同无效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一起和华律网小编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工程合同无效税费由谁承担?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缴纳相应的税赋,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稼给他人。工程建设施工的各种税赋是要依法纳入工程造价中,属于施工承包单位承担的部分必须由施工承包单位缴纳,不能由建设单位代为承担。所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税金由甲方负...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未满8周岁的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第三,合同内容违法违规;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第五,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关于可以作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房屋买卖中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关于房屋买卖中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未完成附随义务,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未完成附随义务,需承担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只有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商约定的;或者是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约定等情形的,才会无效。关于未完成附随义务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