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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经济合同的变更
经济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作出。虽已订立但未生效,尚须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且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能变更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且变更的条款不得是影响当事人根本权利义务的条款。
经济合同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1.变更合同主体。
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这种变更,是在不变更经济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更经济合同的主体。
2.经济合同内容的变更。
即对经济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减、修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合同内容变更后,合同主体依旧,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已发生改变。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二、经济合同的解除
经济合同订立后,一般不得因承办人或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如需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无须解除,因为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2.必须有法定的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根据法律享有的解除权,法定理由一般有四点:一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四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延迟履行债务,或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必须有约定的解除权。
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是经双方协商后确立的,但其行使可由一方当事人进行。
4.必须行使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权在解除原因发生时,合同并不当然终止,仅产生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享有解除权一方行使权利,合同关系才归于消灭。
5.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
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结束,即已表明自动解除了合同,也就不必再行解除了。但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合同可以因有效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协商同意以及依判决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终止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
1.提出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的原因、理由和事实、赔偿责任、事后处理事项等。
(2)建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将建议书送达对方当事人。若没有发出通知或未能送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就无效。
2.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给予答复。
一方接到对方建议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可以是肯定,也可以是否定。答复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如无要求答复期限的,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一般为15天。如在答复期内没有答复,则视作同意对方变更合同的建议。
3.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对于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单位的,应将协议送保证单位,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
4、依法可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变更或解除。
四、经济合同的终止
经济合同的终止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种:
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合同完全履行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结束。为了避免纠纷,除同时履行、即时清结者外,应当办理终止手续。
2.合同因抵销而终止。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用双方的两项合同义务相互抵销来终止合同关系。合同因抵销而终止的必备条件如下:
(1)所要抵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权利、义务人。
(2)双方负有的义务是同种类的,即该义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
(3)两项义务都已到了履行期。
(4)抵销不得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相抵触。
(5)采用抵销的方法终止合同的,要通过银行划拨结算。
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在义务到了履行期限,因对方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或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的,将无法履行的标的物交给有关单位,以此代替向权利一方的给付。提存后,义务人的义务即行解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合同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新合同或通过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一般包括免除和更新两种情况:
(1)免除,是合同的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义务人的义务。
(2)更新,是合同双方以新的合同取代原来的合同。如更新后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5.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合同双方,即权利人和义务人混同为一人。如两个合并成了一个单位。这样权利人同时又是义务人,原权利义务便告终止。
6.合同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一般而言,当事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因为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由其继承人承担或转让他人。但是有严格人身性的合同关系,可随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因为人身关系不能转让或继承。如,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死亡时,其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7.合同关系因约定的期限已满而终止。
合同一般都规定有义务履行期或合同有效期,如合同的期限届满,无论义务是否履行,合同均告终止。
当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合同作出终止的判决和裁决,合同即告终止。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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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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