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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一)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698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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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1年3月2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代理**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公司对外成交合同执行;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美元,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美元,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

(二)责任划分条款约定:**公司在收到**公司的保证金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均征得**公司的认可,如因对外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负责向农业部动植检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同时根据装船数量每吨按人民币12元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公司交付总货款10%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负责货到港后的报关、报验等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港口费用,并按**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款执行卸船。

(三)付款条款约定:**公司对外承兑赎单后将保留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须在信用证到期五天之前足额付至**公司指定帐户,如逾期**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四)索赔条款约定:货物抵达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货物与**公司外签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有重大差异时,**公司如要求对外索赔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对外索赔;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尽快寄给**公司,如果因**公司通知不及时或证书不全使**公司丧失对外索赔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和**公司垫付的其他费用;**公司将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给**公司,由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支付。对付款提货的计划,双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同意增加26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给**公司;**公司分8次付款提货,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提货时间为2001年7月19日前;双方确认协议所示货款按美元兑换人民币1:8.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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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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