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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关系中的当事人有哪些法律关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8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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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挂靠施工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是一种三方当事人的三角关系,这三方当事人是:

(1)、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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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挂靠人(出借资质证书一方)

(3)、挂靠人(借用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

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如下三种法律关系,

(1)、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名义施工合同关系

(2)、发包方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尤其在发包方对挂靠知情的情况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无效经营合同关系(无效分包、转包关系)

进行这种法律关系细分在具体个案中对于理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其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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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发包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发包方式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有以下三种: 1、工程总包的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 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该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的工程项目需要再进行分包的发包工作,把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分包商来完成。 3、平行发包方式 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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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领域中,哪些工程内容可以进行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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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市政工程领域中,哪些工程内容可以进行专业分包 在民众熟悉的市政工程领域,除了项目的主结构工程不能进行分包之外,还允许存在专业分包的环节。 这是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程的总承包商可以援引他们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获得业主方面的许可,从而决定是否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发给那些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公司来完成。 法规之源,在于我们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这条法规的本质就是要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必须将他们承担的所有工程中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包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有义务对总承包商负责,而总承包商则需要对业主负全责。 同样地,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于分包出去的工程都需要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完工期限得到保证。 另外,法律也明确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相

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竣工结算中的绿灯条款是指,施工合同中如果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收到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内,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条款,即为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该绿灯条款是为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而专门设定的。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建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所赋予承包方直接获得的一项基本权益。 若发包方未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妥当支付工程款项,则承包方得有权敦促发包方在恰当期限内全额结清。 倘若发包方未能及时支付逾期部分,除非依照建设工程本身特性认为不宜经由打折或拍卖处理,承包方便可与发包方协商将该项工程价值作合理折算;亦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工程进行合法拍卖,以使得建筑工程价款能够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具有优先受偿性。 至于其法律构成要件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发包人必须无法按期支付已届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此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源自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之工程价款;再次,该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须为承包方负责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无需以建设工程完成竣工为必然条件;最后,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需排除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 此外,对于工程价款之法定优先权,无须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得有权利督促发包人在适当期限内支付价款。 若发包人仍未能及时付款,除非由于建设工程特性不宜采用打折或拍卖方式,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商议将该工程折现,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合法拍卖。 此时,工程价款应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得到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5小时前回复:

关于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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