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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案房产是否共同财产?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99)深福法房初字第157号
2.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建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马*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娥,女,57岁
3.审判机关: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胜,代理审判员:李*通,杨*声。
4.审结时间:1999年5月25日
(二)【审理情况】
1.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天河建生电子有限公司于1989年5月16日与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公司名下深南中路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住房,总价款人民币386166元,**公司全额收到了**公司房价款。同日,**公司向市国上局递交申请要求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因被告王*娥提出异议,国土局未予办理。
1989年9月6日被告(**公司法人代表邵*堂之妻)向上步区法院(福田法院前身)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原告侵犯其财产权,要求确认**公司卖给原告的房产是被告与邵*堂的共同财产,后又撤诉。1991年8月23日被告又以原告与**公司员工邓*民恶意串通非法侵占其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为由诉至法院;该案几经周折,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与1997年12月17日作出(1997)深中房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起诉。
在诉讼期间,被告于1996年2月25日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上述三套房的产权证,市国土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同年4月8日给被告非法核发了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三套房的房产证。1998年4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同年8月12日法院作出了撤销国土局核发的房产证的判决。王*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是1989年1月我出资购买的,1989年5月9日办理了房产证,其占有使用该房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与原告无关。登记**公司名下的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是我和邵*堂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非房产所有人邓*民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0年9月2日,国土局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邓*民办理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房产证登记,但邓*民又于1989年5月17日于**建生电子公司办理上述三套房的买卖合同,由于邓所在的单位没有委托他转让房产,故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1989年5月16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原告自行炮制的,十年前已经被政府权利部门确认违法无效,原告以十年前编造的伪证提出非法要求,是公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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