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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22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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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帮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担保借款,但担保本身就是一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较多的人因此蒙受了损失。那么,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歉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债权人权为一般的主张债权,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人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月。同时本文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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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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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的性质内容分类及担保合同范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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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在依法买卖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2、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 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5)、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6)、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买东西不退打什么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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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东西不退打什么电话投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到电话给消协:12315。 或者是打电话给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也是可以的,其实在遇见问题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在打电话。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东西被坑的,可以到消委会投诉或者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消法实施通则对退换货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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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法实施通则对退换货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消法退换货规定主要包括: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得退货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范畴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范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或称之为寄托合同以及寄存合同,已为公众所熟知和接受,并且通常指的是两个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其中一方向对方提供物品作为保管,而另一方则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与义务。 在这一合同中,保管人有权获得对托管物品进行有偿或无偿的保管服务,并需要在约定期间内(一般情况下)或在委托人提出要求时,按约定以原样返还保管物品。 此外,我们还知道,双务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负有义务和权利的合同类型。 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八百八十八条,强调了保管合同的本质在于保管人受托妥善保管寄托人委托保管的物品,并且在保管期限结束后,完美地返还该物品给寄存人。 然而,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存在其他交易惯例的话,那么上述的法律条款也并不适用,应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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