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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254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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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商业发展或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与人签订各种合同,然而有些合同却不是公平的,这就出现了显失公平合同。当我们遇上了显示公平合同,该怎么判定呢?关于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显失公平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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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显失公平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区别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相似。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3)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典》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民法典上的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重大要素的错误认识与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发生误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引起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

4、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1)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造成。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在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合同应该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假设合同有失公平那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合同便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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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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