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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49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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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表见代理引发的纠纷少吗?主要是由于一些老板为了方便开展业务,会把公司公章、法人章等一套文件交予亲信的员工保管并使用,那么,问题来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下面就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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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法律解读】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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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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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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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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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纪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的意思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按照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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