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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期租赁合同纠纷夫妻一方背负债务导致共同财产被执行,另一方是共同承担吗

150 ******** 安徽-合肥 2022-02-25 22:20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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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期租赁合同纠纷夫妻一方背负债务导致共同财产被执行,另一方是共同承担吗

报告编号:NO.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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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利英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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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生效的裁判文书内容是什么?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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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飞律师团队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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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婚前财产,不需要承担,如果是婚后财产,需要承担

    我们高飞律师团队是专门处理这类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跟我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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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想要转让房产,如果房产证是在新婚姻法之后取得的,房产证上面只登记了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字时,在世的一方可以独立转让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如果是在新婚姻法之前取得的房产证,即使房产证上面是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不能独立转让房屋产权,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出面,才能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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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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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借款条上只有一方签字,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法院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同样有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个人,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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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没有离婚的,可以执行其中任何人均可。但如果已经离婚的,就只能按照分割承担的数额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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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动产的情况,写个协议,且夫妻双方都去公证处公证。 不动产的情况,写个协议,也要夫妻双方都去公证处公证,再夫妻双方一同前往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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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丈夫欠下的债,妻子也是要负责任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出证明丈夫的债务不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证据。妻子作为被执行人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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