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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拆迁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对拆迁补偿的咨询和帮助请点击目录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目录

  • 1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强化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新的条例在修改原条例的过程中,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强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协调与平衡。一方面,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与拆迁活动仍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因为征收与拆迁活动必然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且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因此,在承认征收活动必要性的同时,必须通过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条例正是通过秉持上述理念,在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征收和拆迁活动:首先,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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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国务院公布新拆迁条例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这部“新拆迁条例”的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删去敏感“拆迁”

    今后称为“征收”

    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今年1月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非“公共利益”不得随意征收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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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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