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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更新时间:2024.01.25 15: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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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关于拆迁安置的规定,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的,平时对于拆迁的知识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但其实和我们自己息息相关,很多地方因为政府需要,或者房屋更新,都会涉及到房屋拆迁的问题,房屋拆迁是一门大学问,里面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知识以及思考的问题,例如: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抵押贷款,一起跟着华律网了解一下吧,看过之后就一定会有所了解,这个法律知识对于我们是比较有帮助的。

1房屋拆迁

一、拆迁立法不完备

2008年之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民法典》等的规定。因此,2008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拆迁条例》正在修改中,拆迁尚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

二、拆迁性质错位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我国土地为公有制,城市土地为国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是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但拆迁不只是要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真正目的是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权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家基于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视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践中,要使开发建设的项目得以实施,必须先完成对原使用土地的回收工作,而原使用土地之上一般都已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首要工作是拆除所需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配合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因此,拆迁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其核心是政府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进行的再次分配和利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表象掩盖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分配的法律实质,拆迁制度的设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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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来自湖北孝感的一位被拆迁户向律师咨询,他的问题是这样的:“今年的农村政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当地政府说了算还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像这样的问题,可以说是大多数被拆迁户共同的疑问,不仅仅是农村地区的被拆迁户,许多城市地区的被拆迁户也有类似的问题,京平所的每位拆迁律师每天都要接到几十个这样的咨询。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呢?

实际上,这个问题虽然被提到的频率很高,但却是一个“伪问题”。

首先,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房地产价格千差万别,怎么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十分细化的标准?大家设想一下,北京市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能和湘潭市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一模一样吗?从地方层面看,即便是同一个地区,房地产价格也有所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装修,还有其他种种不同因素,房屋拆迁补偿能一样吗?所以,很多被拆迁户找律师咨询,一上来就问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但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规定多少钱一平,不是你想知道什么,法律就会规定什么,就像你去买一棵大白菜,法律难道还要规定大白菜多少钱一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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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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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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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拆扦补偿面积标准

下面,律师就来为大家逐个盘点一下各地关于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情况的相关规定:

1、上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 (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2、河北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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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职务: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承租方)▁▁▁▁▁▁▁▁▁▁▁▁▁

住所(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租赁房屋从事经营事宜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1. 租赁房屋

1.1 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

1.3租赁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状况及同时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一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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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

强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生活中由于强拆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只有满足强制拆迁的条件才能进行强拆,那房屋拆迁中什么情况下不得强制拆迁?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国务院:补偿没有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另外,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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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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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抵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手续费是多少

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手续费主要包括: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

1、评估费:

一般来说,用住房来抵押贷款都是需要先评估的,贷款机构会根据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来判定贷款的额度。而找评估公司评估个人住房的价值一般需要收取几百元的评估费。

2、律师费:

质押方式外,申请商业性贷款必须经过律师进行资信审查,并由律师事务所出示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按申请贷款额的3‰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法律服务费,每单最低额度为100元;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需支付律师费;如果属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不收,商业贷款部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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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业律师解答

2024房屋拆迁补偿细则是什么?
201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时,租客能向房东要平方补偿吗?有这条法律吗?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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