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内部监督失灵后的救济措施,只能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之后才能启动。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符合前置请求规则,即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僵化适用前置程序实质上又会造成诉讼障碍,对股东和公司维护合...
隐名股东并非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如果想要提起股东代表之诉,需要先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显名化,以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在未显名前,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诉讼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将丧失在案件中继续以股东身份进行代表诉讼的资格。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导致原告全部剩余股份达不到合计持股百分之一的要求,则原告股东丧失其代表性。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