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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0 2593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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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

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赁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涉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为德国判例法所首创,至《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发展完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31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堪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范。该规定由于较好地贯彻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合理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备受各国重视。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对特定范围的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目的,合同上的注意、保护义务,不仅对合同相对人存在,而且也应延伸扩张到与相对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即合同上的保护、注意义务,原则上应延伸到因与债权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的给付发生接触,而债权人对其负有照顾及保护的人。房屋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即同住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出租人对其不负有给付义务,仅负有一定的注意及保护义务,该同住人除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附随义务)时得依合同原则请求赔偿外,并无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出租人对同住人基于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首先,出租人应能认识到合同相对人对同住人的安全具有如同对自己安全一样的信赖。日常生活中,同住人与承租人具有十分密切的特殊关系,债务人基于合同对债权人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时,显然应当注意到同住人的存在。出租人对与承租人关系密切的同住人,自然也应当负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出租人违反合同义务,不仅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害,而且会及于同住人。其次,基于合同之诉提起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对同住人利益的保护,仅依侵权之诉起诉,对同住人保护不够周全。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当事人具有不同意义。具体体现在: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而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我国基本上采纳了这种做法。

2.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承租人对租赁合同不履行的归责事由,不负举证责任,而出租人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过失、故意,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因此,举证责任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在加害于承租人或同住人的情况下法律只允许同住人提起侵权之诉,那么对同住人的保护是不周全的,甚至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由此可见,将承租人的同住人,纳入《民法典》保护范围实有必要。现有法律、法规均提到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而没有确定其范围。对于“同住人”的界定,实务界很不统一。同住人其实质就是受契约保护的“第三人”。依德国学者拉*兹的见解,其范围应限于因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利害关系而债务人的给付亦对之发生关联之人。换言之,其范围应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受影响,而债权人对其祸福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性质的关系,对其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如债权人的妻儿、同住人、客人、受雇人。我们认为,应当严格把握同住人的范围,以免对出租人要求过于苛刻,使其承受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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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修建房子维权程序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滁州修建房子维权程序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三)送达与执行 1.送达 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 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

你好我想问一下,法拍房悔拍后,教的房款能退吗?

朱涛律师43分钟前回复:

悔拍后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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