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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人家隐私犯法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78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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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个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对于他人的隐私,我们应当尊重。隐私必须具有合法性、秘密性,他人可以放弃自己的隐私,但是我们不得侵犯别人的隐私。那么,偷看人家隐私犯法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偷看人家隐私是否犯法

偷看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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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构成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直接说,所有的个人案件均不公开审理,岂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应具有的明确性。其实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因为还有一部分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属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和行政处罚机构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或处罚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或被处罚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或处罚。否则,公开审理或处罚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二、是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即个私性要件。

有一个例子很具代表性。据报载,一位在国外的留学生,乘坐地铁时经常逃票,虽然在读书期间只被查到二次,但每次不仅补了票而且要被作纪录,等他毕业后四处求职未果时,才知道,由于这二次的不诚信经历已进入公共征信系统,招聘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他时,都会去查他的诚信纪录,这才是他应聘屡屡受挫的原因。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类似的案例肯定也会出现。如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布赖债者名单,限制其出境,公告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即“黑名单“共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信息公示、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

三、是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或别人不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手段根本无法知晓的情事,即秘密性要件。

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具有自我放弃的可能性,既可以将原来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甚至可以基于个人目的而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享有,只要这种放弃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某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向其公布自己的隐私,并明确表示希望发表,以及目前层出不穷的隐私出版和公开倾诉热。该人的行为说明他已主动放弃了隐私的秘密性,故不受法律的保护。相似的还有新闻源来源于公开档案和记录,公共场所以及是对过去的新闻资料使用,因为通过上述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属社会公共信息,且又不是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得,所以其不具有秘密性这一构成要件。

四、是主体和空间的特定性,即特定性要件。

也就是说隐私有特定的主体和空间领域限制或者说某一件情事是否属于隐私要根据发生在谁人的身上和发生在什么地点来判断。换言之,相同的情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或不同的地点,将会得到大相径庭的法律保护。

隐私的保护具有自我放弃的可能性,既可以将原来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甚至可以基于个人目的而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享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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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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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的赔偿分为对受损财物的赔偿、对受害者人身的赔偿和精神赔偿三个方面。 一、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相关常识劳动合同补偿金扣税吗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法律常识】年假有多少天最新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法律小常识】残疾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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