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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2445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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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抵押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用不动产进行抵押,最常见是使用房屋抵押,但是也有使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那么在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新增建筑物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在裸地上加盖的建筑物。本来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就是为了加盖厂房或者其他设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筑物,意味着该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划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对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购买抵押房地产要谨慎,以防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以上就是“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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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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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收房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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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收房的法定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品房收房的法定标准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承建方才可向业主递交建设项目的竣工报告: (1)已按既定的建设项目设计以及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的事项完成了所有工作; (2)已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 (3)已经由施工企业签署了明确的工程质保书。 并且,当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所有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建方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是合法合规的: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各个方面均已对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质量作出确认并签发了相应的书面文件; (5)已取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6)建设工程已接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参与方各自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施工单位自行签署的工程质保书。 只有在经过通过验收合格这附加条件之后,才能真实无误地将建设工程移交给业主和相关用户使用。 至于商品房的收房标准,也同样需要遵循上述规定,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房地产开发五证包括哪些,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地产开发五证包括哪些,怎么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地产开发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五证包括哪些,怎么规定

在具有居住权的房屋上,其产权所有者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具有居住权的房屋上,其产权所有者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房屋产权人具备买卖其所拥有房屋的法定权力。 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表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充分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内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高度一致性;若两者之间存在任何记录上的偏差,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失误或错误,否则都将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录为准绳。 【法律依据】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其中详细明确地指出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益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有利见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信息,均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 若两者间出现任何记录偏差,除了需要有力的事实证据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真实性,否则都不得违背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威性。

购买商住两用房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购买商住两用房的问题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购买商住两用房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产权40年; 2、水电物业费比纯住宅高; 3、上不了户口; 4、投资升值慢; 5、首付比例高,只能商贷,用不了公积金。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邵阳改造房屋维权流程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邵阳改造房屋维权流程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维权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了解拆迁政策:在开始维权之前,需要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这有助于确定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如果被征收人对自己的补偿方案或安置方案有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相关文件和资料。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与听证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补偿方案或安置方案存在问题,可以参加听证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监督拆迁过程:在被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拆迁过程,例如参加现场监督、定期听取汇报等。 遵守法律法规:在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同时,尽可能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行为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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