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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属于隐私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10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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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号被他人公布出去,但只是公布了银行卡号,对方没有掌握自己的密码。但是,银行卡持有人觉得银行卡号是属于自己私人的东西,对方没有权利公布,其实银行帐号也是隐私,就算是工作人员也不可以将客户的银行帐号告知他人。下面华律网小编给您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银行卡号属于隐私吗

1、银行帐号也是隐私,就算是工作人员也不可以将客户的银行帐号告知他人。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有哪些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银行卡号属于隐私吗?银行卡号是属于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够公布他人银行卡号。在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他人侵犯之后要进行维权,不懂得该怎么做具体方法要问问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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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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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是怎么的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是怎么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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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律师26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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