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案情 2008年2月21日,原告黄某承包了本村的湖面50余亩来养鱼、养鸭。7月10日下午,被告吕某、张某、杨某到原告承包的湖面上游约六七十米的河里用蚊香、安眠药、酒精、“树根”等毒鱼。三被告毒鱼处与原告承包湖的水域相通。原告发现鸭在抢吃被毒的鱼后,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给村小组干部。村小组干部、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处理,被告吕某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于二OO八年七月十日,在涵潭村河闹鱼,...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污染环境,从而影响他人的健康,污染人应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有利于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责任包括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财产责任,即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的经济损失和消极的经济损失。积极的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医疗费用的支出;消极
【案情简介】 原告:谢*章、黄*洪、池*光、施*娇、池*杆、池*生、池*贤 被告:尤溪县银杏水泥*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水*公司) 2003年3月间,7原告在被告银杏水*公司经营的水泥厂东南和西北方种植了两片四季豆共28.5亩。同年4月间,该水泥厂的烟囱倒塌。倒塌后,该水泥厂继续生产,并向外排放烟尘。此后,7原告所种植的四季豆发生枝叶枯死,豆角畸形等损失。7原告认为是被告经营的水泥厂烟囱倒...
我的手机被扣押在派出所了 但是我过几天要考护资 资... 2024-04-30
什么情况[详情]
晚上厂区强迫加班维修高空作业维修行车,怎么办? 2024-04-30
可以要求加班费[详情]
被人酒后滋事打伤上眼皮,伤口约5厘米,该怎么要赔偿 2024-04-30
可以[详情]
两个人发生过争吵。没有动手。对方说我打了她 2024-04-30
你好,名片可联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