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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20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危害,许多国家纷纷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定为犯罪。

目录

  • 1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三点建议

    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三点建议张庆立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赘述;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丰富了涵盖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修改凸显了刑法对于环境本身保护的重视,而不再是通过强调对人身、财产的保护来实现环境保护,但这并不足以扭转我国当前环境污染日趋严峻的困局。笔者建议对污染环境罪作进一步的修改限定:

    一是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即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过错。

    那种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只包括过失,以及污染环境罪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其理由都不充分。前一种观点,主要是停留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识上,没有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作深刻的剖析。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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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你知道“污染环境罪”吗?

    ●让公众更多了解有关刑法修正案中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才能让法律真正发挥威慑作用,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保障环境安全

      污染环境,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可能还会因为触犯刑法而被投进监狱。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这一修正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威慑。

     日前,上海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原因是今年3月他们向河里倾倒废液。根据环保部门的评估,倾倒行为直接导致约2000米河道被严重污染,治理费用初步估计需178万余元。对照《刑法》修正案,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两名肇事者可能要担负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有应得,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人们还是要问:污染环境入刑,为啥没吓住他们?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知法。

      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受6家化工企业之托,负责回收、运输、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处置60吨废液得到的报酬仅有3000多元。检察机关认定,他们在深夜倾倒时明知这一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但是,他们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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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污染环境罪不足以扭转污染日趋严峻困局

    2011年6月25日,云南寻甸,露天堆放的600万吨磷渣已经高过周围山包,距牛栏江支流仅700米。

      

      5月中旬,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一个月后,5000余吨剧毒工业废料,逃过层层监管,被两个无知青年倾倒在珠江源河道边。7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近半年来,这样的案件还在陆续出现。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古*阳10月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虽然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个案例尚未产生,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扩适用范围降入罪门槛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何-涛、刘*力、吴*华等人违规在承包的沙石坑段处置了约6500吨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取样检测发现,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同时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数都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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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新增罪名污染环境罪

    修改后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重大调整?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其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主要是企业。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没有变化,仍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国家保护的环境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此次修改没有涉及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义务规范;二是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贮存、使用等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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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为了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两高”出台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该条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这次修改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几个概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不再适宜于本罪,亟待出台新司法解释对其中的有关概念、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一)关于其他有害物质的范围。有害物质应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既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也包括其他有害物质。虽然危险废物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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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关于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20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危害,许多国家纷纷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主要包括污染大气、水、海洋等。我国的《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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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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