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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必须暂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认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怎么处理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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