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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 2024-04-01 02:37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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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内容

报告编号:NO.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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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其中,第
    (1)、
    (2)、
    (3)、
    (8)、
    (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
    (4)、
    (5)、
    (6)、
    (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回复于 2024.04.0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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