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有权利进行特别约定“若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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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一般是参照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加以确定。 中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远洋公共承运人享受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此外还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 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方面,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等规定,是针对经营船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而言的,与无船承运人无关。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 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时候,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是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
近期,随着台风过境,产生了不少关于台风造成损失的纠纷,对于承运人来说可能因为货损而面临收货人的索赔。货物在运输过程遭遇台风导致水湿受损,承运人主张系不可抗力导致,认为可以免责,该主张是否成立?一、案情简介:大连公司与大连某粮油公司签订一份《
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有毁损、灭失的,应当如何计算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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