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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到哪里起诉离婚

浙江-嘉兴 2020-01-11 10:32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和丈夫感情不和我向他提出离婚他不同意于是我想起诉离婚,但是不是很清楚这些东西,我想问一下起诉离婚的地点具体在哪里?

报告编号:NO.202001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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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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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回复于 2020.08.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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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小红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4101

    咨询电话:13575457184

    1 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也就是他的户口所在地或者如果你们在省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省城你们居住所在的区法院起诉。2 房子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如果你承认房子是他出钱买的,那么就是共同财产。如果你不承认,而且他也无法证明的话,那么他可以分到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以及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3 孩子两周岁以下,母亲要求抚养权的,一半会判给母亲。两周岁以上的,看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也会照顾女方。4 起诉时带起诉状、身份证及复印件还有诉讼费。

    回复于 2020.01.12 10:34

  • 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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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回复于 2020.01.12 10:36

  • 汪佳欢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162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于你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你们的住所地,所以无法确定哪个法院管辖(若你们户籍即住所地均在武汉你的情况可以在武汉起诉)。你可以自己对照上述规定来判断。还有一点啊:当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法官会劝你先撤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旦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会被告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要求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复于 2020.01.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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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你能举证你们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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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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