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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劳动合同效力确认标准体系的建立
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合同有效的法律基础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基本条件,除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者外,确定某一民事契约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缔结契约的该民事行为是否真正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通常在民法和劳动法范围内都会将在欺诈和胁迫下订立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归为无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基本规定反映了这一精神,这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2005〕202号)第27条的规定中有明确体现,《意见》指出:“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无法实现缔约目的就成为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概括起来共三个基本类别,即合同缔约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计划)。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归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年《劳动法》起草时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显然只部分地参考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简单地引入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未写明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未写明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两类界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标准,并且没有建立合同的撤销制度,很明显《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确认标准体系的特点是简化、狭窄和单一。
在报全国人大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增加了较为丰富的制度性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分为五大类,从内容上看,充分地参考了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概括说来也可以套用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三大规则,即主体不适格(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缔约的汉定资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约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内容违法(草案中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缔约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还第一次在劳动法范畴上引入了合同可撤销的理论。草案中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三类劳动合同归入可撤销的范围,这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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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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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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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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