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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破产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75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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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的是谁败诉谁负担费用的原则,但破产程序严格讲来并非一种诉讼,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更是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双方当事人。那么,谁是破产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谁是破产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

以债务人负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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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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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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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涉及的公司股东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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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变更涉及的公司股东税务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变更涉及的公司股东税务问题 关于我司各股东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税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流程和应缴费用标准如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提到的要求执行,即需遵守的是针对各类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制定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次,与此相对应的是针对经营收入(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实行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最后,对于资金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特殊财产租赁以及财产转让等其它类型的所得,将适用统一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一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如下: 1、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企业负责人是个人,是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负责管理企业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股东的个人债务能起诉公司吗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的个人债务能起诉公司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东的个人债务一般是不能起诉公司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公司是不会承担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如何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提起公司解散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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