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 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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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相应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直接从利润中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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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一是,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二是,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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