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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22 130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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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转让需要交税。代持股份是合法的,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关于代持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代持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1、代持股权转让需要交税。代持股份是合法的,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最大的风险就是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恐怕会受到侵犯,因为有些名义股东可能会越俎代庖去处理公司的某些事情。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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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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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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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当然可以,只要该股权系依法可供转让的权益便具备进行质押的法定条件,本环节并不涉及是否为上市公司之限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拟行质权进行登记的股权必须无任何禁止或者受限情形,且可以合法转让以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的股权。 而针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份,在解冻生效前,均不得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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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形股东的定义及相关含义是什么 潜藏的股东即我们常说的隐性股东,其含义是指在某种特定场合下,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或因其他各类原因,假托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身份进行出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档案中所记录体现的却是他人的出资者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包括实物资产、智力成果和各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等;如果这些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不被允许成为出资的标的。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出资资产的非货币资金,必须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和财产核实,确保其估值恰当合理。 此外,若法律法规已对主要出资资产的评估定价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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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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