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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10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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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关于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1、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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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偿保管合同是什么
如何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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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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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约定了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一、租房期间怎么续签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还想续租并且与房东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签订续租合同。 二、《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有: 1、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合同到期租客赖着不走该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租客赖着不走的,首先催告其尽快搬离或者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拒不搬离也不签订合同的,涉嫌非法侵占,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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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应对策略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应对策略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应对策略 在租住房屋期间,若遭遇房主提前终止合约的情况,承租人有权向其索求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若是租赁协议中已就相关事项做出规定,承租人需要按照其约定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若无类似规定,则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主承当继续履行合约、实施补救措施或支付相应赔偿金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强调,倘若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效果不及约定义务,均应负起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针对第五百七十八条而言,当事人如明确表态或通过自身行为揭示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向,对方当事方可在届满日期之前提出违约索赔。 此外,还有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倘若当事人未能支付合同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甚至拒绝执行后续的金钱债务,那么对方即有权向其追讨欠款。 最后,第七百零三条明确指出,租赁协议的实质就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并获取使用收益,以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 至于第七百零四条的具体阐述,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应涵盖租赁物的特定称谓、定量、使用目的与期限,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与方式、租赁物修缮等各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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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浩浴律师18分钟前回复:

你好 我们处理过类似的案件 可以把案例发给你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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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铭佳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可以详细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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