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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2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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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关于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什么

1、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

(一)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四)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里的分包和总包是什么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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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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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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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要约定管辖吗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要约定管辖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 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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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调查的项目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单方事故调查的项目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单方事故调查的项目包括:项目时间、地点、型号、历史、事故情况、报告信息等。 如果单方交通事故只造成自己车辆损坏,驾驶员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报警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将派人到现场处理,或通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西安修建房子维权程序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西安修建房子维权程序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申请征地行政复议的步骤是: 当事人应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相关必要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供复议机关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

建筑物出现人身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建筑物出现人身损害怎么承担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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