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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报酬属于劳务报酬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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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是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承揽人接受定作人委托后,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经验收后,定作人要支付报酬,那么承揽合同报酬是不是属于劳务报酬?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承揽合同报酬属于劳务报酬吗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报酬,不一定属于劳务报酬。如果个人进行承揽活动,个人取得的承揽报酬就是劳务报酬。如果以单位名义承揽活动,取得的报酬就是单位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劳务费与职工工资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费用一般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费用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费用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报酬,如果是向个人支付的,对于个人而言,报酬就是劳务报酬。如果单位承揽,向单位支付报酬,不属于劳务报酬,而是单位收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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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
承揽人报酬给付的数额是多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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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非法转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倘若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并导致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那么这种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需想把自身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交付他人完成时,必须先获得发包人的明确许可且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若未得到发包人的明确批准,擅自将承包的项目进行二次分包或转包的,便构成了违法分包的行为,由此引发的后续问题不仅会增加处理难度,更可能使承包方为此背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特征。 发包方有理由信任承包方能够完成工程项目,因此才能放心将工程交给承包人实施。 然而在此前提下,承包方如未经发包方的明确授权,便没有权力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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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因缔约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口头形式确立的协议并未明确涉及过失缔约责任的设定。 但是,如果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一状况,可能会导致对方有所损失,进而需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就是以订立合同为名,但实际上却是有预谋地进行恶意磋商的现象; 其次,故意对已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核心事实有所隐瞒或递交虚假信息也是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最后,过度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其余任何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详细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条的相关条款,如其中所述,当签订合同时出现以上任一情况并引发对方损失时,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电子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且具有可靠的数字签名的,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发票丢失操作,自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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