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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0 4529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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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二、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1、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位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2、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三、保证的格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根据《票据法》第47条之规定,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住所,如果未记载,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3、保证的记载方法。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5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1)保证行为成立之后,保证人就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即满足被保证人票据权利的实现。(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指汇票记载事项有缺陷而导致汇票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如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或伪造汇票等原因而使汇票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票据法》对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同一性的规定,即连带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含义:第一,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数量上是同一的,即被保证人承担多少债务,保证人也承担与之相同的债务。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作部分保证。第二,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上是同一的,即如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提供保证,那么保证人就取得了票据上主债务人的地位,必须承担绝对付款的责任;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保证的,就取得了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必须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三,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顺序上是同一的,即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分,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亦可同时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3、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时,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对抗持票人的事由而对抗保证人。由于承兑人并不因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解除责任,承兑人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保证人应该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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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情形应当解散,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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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情形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因此,投资人个人可以自己决定解散企业的问题。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投资人死亡是指其生理死亡。 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是指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从而发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者虽然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因无人继承而导致没有新的投资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这种情形就应当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标志。 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就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一旦这种情形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就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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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在无公章的情况下是否可顺利完成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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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人在无公章的情况下是否可顺利完成公司注销 关于未经刻制公章的公司应如何进行清算及注销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众所周知,在任何情况下,若欲顺利完成公司注销程序必要环节之一便是对相应的公章进行刻制。 在您补充完整所需的各项材料之后,便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正式启动公司的清算工作,直至清算完毕。 随后,清算小组须编制清算报告,提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的鉴证确认,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便成功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透过公告形式宣布公司终止运营。

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应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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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应该怎么处置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从具体情况来看,仅取得公司资产的,不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债务。 收购全部股份的,应当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原债务。 清算期间,法人仍适用民法,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结束,注销法人登记后,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在清算结束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上市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之初两个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必须为2至200人。 这是最初的股东人数。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股东人数可以增加。 但是公司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时,股东的数量要大于发起人的数量。 发行新股时,也会增加股东人数,而且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并以持股的方式享有股利、红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哪些规定呢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怎样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当然可以,只要该股权系依法可供转让的权益便具备进行质押的法定条件,本环节并不涉及是否为上市公司之限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拟行质权进行登记的股权必须无任何禁止或者受限情形,且可以合法转让以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的股权。 而针对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份,在解冻生效前,均不得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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