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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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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为了保证汇票的承兑,是可以提供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保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证的相应义务。那么,承兑汇票保证人权利义务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保证人的义务,也就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③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抗辩权

汇票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综上所述,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义务与被保证人的义务是一致的,承兑汇票保证人有代位权,同时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不知道有没有解答你的疑问 如果还有其他方面内容的问题,可以到华律网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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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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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怎样分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配向来是企业的头等机密,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合伙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 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企业稳定的基石。 家族企业的股份安排秘诀家族企业主要采用两大类股权安排,即分散化股权安排和集中化股权安排。 1.分散化股权安排:让尽可能多的家族成员持有公司股份,不论其是否在公司工作,所有家族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 股权分散的家族企业有两种管理方法:外聘专业人员管理和部分家族成员管理。 中国大多数家族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 他们认为,能干的家族成员比外聘人员更适合代表自己的利益。 2.股权集中方法:只对在企业工作或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分配股权。 这种方法注重控制所有权而非管理权,着眼于保证家族权力的世代持续。 这种安排的好处在于,首先,由于所有权和管理者的利益连在一起,决策程序可以加快。 第二,由于家族成员只有经过争取才能成为和管理者,企业可以保持创业者当年的企业家精神。 股份安排的秘诀合伙企业的股份安排一般采取奇数原则。 即奇数合伙人结构,比如一个企业拥有三个合伙人,其中两个处于强势地位,另一个处于弱势,但也是很关键的平衡地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决定权。 彼此的制约关系是稳定的基础。 同时,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不论是家族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会拿出部分股份给予部分高级人才,按照通常的规则是,70%~80%由创业者拥有,其余20%~30%由高级人才拥有。 他们享受相应的投票和分红的权利。 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引进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人才,更多的合伙人,因此,整体股份结构的平衡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新兴企业而言,股权分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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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具专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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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该怎样约定总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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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应该怎样约定总经理职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金

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 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 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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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如何操作?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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