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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发包的形式,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单位完成的活动,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合同转让。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秉持“法行无忧、畅达正义”的办所理念,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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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违反建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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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验收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主体结构施工完成,符合验收标准;质量,责任一些保证资料齐全;整改单的问题处理完毕;钢筋质量检测完毕;施工现场符合生产条件以及其他规定的验收条件。关于主体验收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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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一般情形都是可以转让,除以下情形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因承包人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因承包人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否要求维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通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方为主要的参与方,也是常规工程项目中都有的五大责任主体。另外,还有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按需要也可以参与。关于项目建设的参与者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索赔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甲方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补偿原则,停工的具体日期,停工的原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临时设施费的补偿,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施工机械停职补偿。关于甲方原因停工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筑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关于对于建筑工程转包是否合法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