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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订立遗嘱,是否按遗嘱分配,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顺序

139 ******** 广东-汕头 2018-11-15 15:06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订立遗嘱,是否按遗嘱分配,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顺序

报告编号:NO.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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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观婷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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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一半属于您的,然后丈夫的一半财产按遗嘱继承

    回复于 2018.11.1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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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锋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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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遗嘱来。

    回复于 2018.11.15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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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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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则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请问您在集成商有什么争议吗?

    回复于 2018.11.1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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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丈夫立遗嘱只能处分他自己那部分的财产,无权处分属于你的那部分的财产

    回复于 2018.11.15 15:25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男方只能处分属于他的份额。

    回复于 2018.11.15 15:07

  • 邓立庆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28717

    根据有关情况分析

    回复于 2018.11.19 22:36

  • 苏佰林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13527

    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一人一半,丈夫只能处分他自己的部分

    回复于 2018.11.1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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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立遗嘱人×××和×××是夫妻关系,经夫妻二人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公历××××年××月××日 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 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 代书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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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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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协商成何时买均可,如协商不成,则都想要竞价,一方想要折价补偿,均不要拍卖。你所谓的损失补偿是不合理的,按你的道理,若几年后再卖,房屋房屋贬值了你是不是也要赔偿他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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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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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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