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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 向医院索赔45万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31 2781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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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认为是医院误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为此向医院索赔45万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因医院提出鉴定而休庭。邹*学的代理律师郑*伟称,去年5月25日,邹因嗓音沙哑前往渝中区较场口某嗓音专科门诊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肥厚性声带炎肿胀伴声带息肉。在医生建议下,邹在该门诊做了声带息肉摘除术。术后一周,邹因嗓音沙哑加重、咽喉疼痛前往该门诊咨询,被告知是术后正常反应。一个月后复查时,医生却建议邹到新桥医院检查,此时邹已经发不出声了。

新桥医院的诊断结论是右声带原位鳞状细胞癌。由于邹*声带已有1/3被癌细胞侵蚀,只得将其左右声带全部切除。手术后,邹完全丧失发音功能,被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

邹*学诉称,专科门诊的医生误将癌症诊断为声带息肉,使他错过了对症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自己丧失发音功能;而且40多年形成的语言交流方式和社会交往习惯突然发生重大改变,使他及家人的精神都受到重大伤害。为此,他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索赔金额达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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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后,记者采访该门诊负责人李*生。李称,该患者来该专科门诊就诊时,声音已沙哑3年。对于该手术,她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整个诊断过程是科学的。患者术后一月复查时,医生发现患者还有其他问题,但该门诊已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建议患者到新桥医院检查。患者得的是跨声带癌,这种癌症需要切除两边声带,即便是他们不做息肉手术,患者都保不住声音。李*生还强调,患者应该感谢该门诊,因他们为其切除的是表层,表层切除后,就让癌症表现出来了,而不至于转化到身体其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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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能不能时间限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如果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该在医疗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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