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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第三者强制险这块只赔不赚的短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7 2377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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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审议、征求意见、听证、再审议等程序后,2004年10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尽管还需要经实践考验后,在不断补充、调整中完善。但是,这部法规的通过,应该说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产物,在立法程序这一环节上,体现了一定的现代法制文明,因而值得赞许。

    在“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之际,我们也不难发现,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机动车负全责”,随着相关条款的修改,已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而新法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条款,由于当前普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属赔付条件极为苛刻的商业保险,所谓“先行赔偿”恐怕很难落到实处。正因为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成了此项法规一块实实在在的“短板”。如果这块短板不补齐,“北京新交法”虽然在程序、内容上值得肯定,但也很可能因此而“中看不中用”,使此前的种种努力变得没有意义。

    如何才能补齐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根本的出路还在于相关理念的转变:举政府之财力,加大投入,将此险种由小打小闹且不规范的商业保险,转变为有力度、够规范的公众福利保险,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但是,据有关专家分析,就中国目前的经济能力来看,指望政府财力把这一“只赔不赚”的险种全包下来,恐怕并不容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还需要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是,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终极目标的属性,又让人无法对这种补充的能量抱有太大希望。

    在我们为“北京新交法”的通过而放下一颗悬着的心时,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又发出了新的挑战。立法、行政又要为新一轮的利益关系调整、人情事理把握而殚精竭虑。也正是在这样的无尽轮回中,文明进程得以发展,历史迈上新的台阶。

    如果我们从事物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北京“新交法”体现的人性化也好,新理念也罢,当他们从概念落到实处的时候,其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文明的同时,更需要财力支撑的另一面得以显现。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性化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人性化同样不能超越现实物质条件,这是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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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需要等伤好了再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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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是需要等伤好了再判决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摩托车交通事故伤者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摩托车交通事故伤者赔偿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摩托车交通事故伤者赔偿的法律规定 摩托车撞击事件所引发的赔偿事宜并无明确且统一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成本、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膳食费用补助及必需营养品补充所需费用的赔付。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阐释,若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者必须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膳食用度补贴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 对于已造成身体伤残的受害人,还需依法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与残疾赔偿金; 对已造成生命丧失的受害人家属,也须依法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亦作出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财产损失部分必须按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赔付。

车被撞对方全责该怎么解决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车被撞对方全责该怎么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车被撞对方全责判定应当对于受损方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2、全责意味着事故中所有的损失都应该由肇事人来承担,如果肇事人买了交强险和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则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这些损失包括对方车辆损失。 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针对事故中对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比如撞坏的对方的车,或者撞伤的对方的人,而车损险则是针对自己车辆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逃逸罪交强险要赔吗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罪交强险要赔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要赔偿, 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要怎么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要怎么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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