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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多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284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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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作为最为重要的一种能源,对我国人民生活和保证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证电力安全很重要的一项环节就是电力的输送,如我国的西电东送的国家级工程,那么送电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多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送电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多长

质保期,实际是指的就是保修期,电力工程一般按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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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也可以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电力法的适用范围

《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活动。《电力法》有以下三种效力:

(1)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活动。

(2)对人效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活动,都必须遵循《电力法》。

(3)行为效力。即适用于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监督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活动,当然这些活动除了受《电力法》调整外,还受相关法律的调整。

三、电力生产的特点

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以及高度的专业化、现代化要求任何一个电厂无论采取何种生产管理模式,在生产之前都必须提前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机组投产发电必须具备的条件、需要多少人力、物力、财力等?在生产准备工作过程中都要完成好,才能保证机组的顺利投产。只有充分认识生产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才能对今后生产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才能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电力生产的特点是:

(1)电力生产的整体性。电力系统是由发电、供电和用电三者紧密连接起来的一个系统,任何一个环节配合不好,都会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和经济运行。电网中,发电机、变压器、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那一环节,电力生产都不可能完成。同样,任何设备脱离电网都将失去意义。

(2)电力生产的同时性。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是同时完成的,既不能中断,又不能储存,必须是用多少,发多少,是典型的连续生产、连续消费的过程。电能的传输速度与光速相同,达到30万千米/秒(万km/s)。即使发电端与用电端相距千万里,发、供、用电都是在同一瞬间进行和完成的。

(3)电力生产的随机性。负荷变化、设备异常情况、电能质量的变化以及事故的发生,随时都在变化着,而且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因此,在电力生产过程中,需要适时调度,要求适时安全监控,随时跟踪随机事件动态,以保证电能质量及电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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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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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竣工结算中的绿灯条款是指,施工合同中如果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收到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内,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条款,即为竣工结算的“绿灯条款”。 该绿灯条款是为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而专门设定的。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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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定义的 建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所赋予承包方直接获得的一项基本权益。 若发包方未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妥当支付工程款项,则承包方得有权敦促发包方在恰当期限内全额结清。 倘若发包方未能及时支付逾期部分,除非依照建设工程本身特性认为不宜经由打折或拍卖处理,承包方便可与发包方协商将该项工程价值作合理折算;亦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工程进行合法拍卖,以使得建筑工程价款能够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具有优先受偿性。 至于其法律构成要件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发包人必须无法按期支付已届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此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源自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之工程价款;再次,该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须为承包方负责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无需以建设工程完成竣工为必然条件;最后,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对象需排除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 此外,对于工程价款之法定优先权,无须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得有权利督促发包人在适当期限内支付价款。 若发包人仍未能及时付款,除非由于建设工程特性不宜采用打折或拍卖方式,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商议将该工程折现,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合法拍卖。 此时,工程价款应在该工程的折现价值或拍卖所得中得到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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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工程款1个月的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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